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深入推進我部“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進一步規范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屬地管理制度。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行屬地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星、二星、三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推行第三方評價。由具有評價能力和獨立法人資格的第三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依據國家和地方發布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實施評價,出具技術評價報告,確定綠色建筑性能等級。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參照《綠色建筑評價機構能力條件指引》(附件1),制定公布本地區評價機構能力條件,供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請單位參考。
三、規范評價標識管理方式。各地要依法依規組織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結合實際確定評價方式。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的,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評價機構對綠色建筑性能等級進行評價,不得向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請單位收取或轉嫁任何費用;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請單位自主選擇評價機構進行綠色建筑評價的,須遵守市場規則,通過合同約定具體評價內容、要求及費用等事項。
四、嚴格評價標識公示管理。綠色建筑評價結果應在項目所在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的公共信息平臺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放相應等級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證書的樣式、規格及編號規則應符合我部統一規定(詳見附件2、附件3)。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針對評價機構和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和共享使用,完善相關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建立評價機構信用承諾制度,將信用承諾情況作為實施事中事后監管、信用分類監管、招標投標管理等活動的重要依據,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信用環境。
六、強化評價標識質量監管。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質量管理,強化對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質量和標識項目實施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積極推進構建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綠色建筑評價質量監管體系。
七、加強評價信息統計。評價機構要及時將完成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信息報告項目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信息進行匯總,按季度將匯總數據報我部。各地上報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項目的數量和面積信息,將納入國家綠色建筑相關數據統計范圍。
八、健全完善統一的評價標識管理制度。我部將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研究修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完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建立相關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標準體系;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要求,建立健全全國范圍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使用機制,將有關信息納入全國住房城鄉建設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相關主體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加強綠色建筑評價標識質量監督,不定期對各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抽查三星級綠色建筑項目評價及實施情況。
附件:1.綠色建筑評價機構能力條件指引
附件1
綠色建筑評價機構能力條件指引
一、綠色建筑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應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科技咨詢機構,對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結果獨立承擔相應責任。
二、鼓勵各地在推動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過程中,充分發揮現有評價機構作用,并積極推動引導公益性、非盈利組織或機構開展綠色建筑評價工作,保障評價工作公平公正。
三、評價機構原則上應有一定綠色建筑從業經驗,從業時間不宜少于3年,并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宜少于5人。
四、評價機構應建立完善透明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評價程序、評價工作要求、工作成果和資料存檔要求、工作人員規章等,相關管理制度應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五、評價機構應建立綠色建筑評價專家庫,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建筑、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建材、建筑物理、建筑環境等領域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擁有豐富的綠色建筑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具有良好職業道德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