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可分為節能量保證型、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費用托管型、融資租賃型、項目證券化。
1.節能量保證型
業主投資。服務商向業主提供節能服務并承諾保證項目節能效益。項目實施完畢,經雙方確認達到承諾的節能效益,用戶一次性或分次向節能服務公司支付服務費,如達不到承諾的節能效益,差額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承擔。
2.節能效益分享型
服務商投資或共同投資。服務商對項目進行建設。項目建設施工完成,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量后,雙方按合同約定比例分享節能效益。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所有權無償移交給用戶,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節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國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類型。
3.能源費用托管型
服務商投資。業主與服務商簽訂托管合同,約定能源費用,定期向服務商付費。服務商對大樓進行節能改造和運營管理,盈虧自負。項目合同結束后,服務商改造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4.融資租賃型
租賃公司投資。融資公司購買服務商的節能設備和服務,并租賃給業主使用,根據協議定期向用戶收取租賃費用。服務商負責對用戶的能源系統進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內對節能量進行測量驗證,擔保節能效果。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由融資公司無償移交給用戶使用,以后所產生的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5.項目證券化
服務商投資。服務商與業主簽訂分享型合同。服務商將分享型合同出售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將項目證券化(如債券)出售給投資者。服務商獲得資金后進行建設。項目建設施工完成,經雙方共同確認節能量后,雙方按合同約定比例分享節能效益。服務商獲得的節能收益,按照合同約定給予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再按合同約定給各個投資人。項目合同結束后,節能設備所有權無償移交給用戶,以后節能收益全歸用戶。
此模式與常規模式差異在于:常規模式是向銀行或投資機構進行抵押貸款、信用貸款、貿易融資,產權歸服務商所有。而此模式是將合同進行出售,產權歸投資人所有。